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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和管理,優(yōu)化城市環(huán)境,美化市容景觀,依據《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鞍山市城區(qū)和進出城區(qū)主要道路兩側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城市戶外燈飾是指納入城市夜間景觀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下列燈飾:
(一)城市廣場、公園、游園、橋梁及其它公用設施的燈飾;
(二)城區(qū)主次干道和重要道路兩側以及進出城區(qū)主要道路兩側建(構)筑物的燈飾;
(三)地處重要位置、繁華商業(yè)區(qū)的各類公共建筑和利用民用建筑底層開設的商業(yè)網點的燈飾;
(四)城市各類標志性建(構)筑物的燈飾;
(五)主次干道兩側公共交通站點候車亭的燈飾;
(六)臨街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工商業(yè)戶設置單位名稱的牌匾、字號、櫥窗的燈飾;
(七)經批準設置的各類固定式單體戶外廣告的燈飾;
(八)其它按規(guī)劃要求應當設置戶外燈飾的地區(qū)或建(構)筑物的燈飾。第四條 城市戶外燈飾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領導、科學規(guī)劃、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第五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是全是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戶外燈飾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和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各城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容管理責任分工和職能劃分,負責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城市規(guī)劃、市政公用設施、工商、公安消防、電業(yè)等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第六條 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規(guī)劃,由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城區(qū)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七條 凡擬建的大中型建筑、臨街的各類公共建筑和商、民兩用建筑的商用部分,城市戶外燈飾必須與主體工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或建筑設計單位,在向市建筑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報送建筑主體工程設計方案的同時,應報送建(構)筑物的城市戶外燈飾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投入施工。城市戶外燈飾建設單位必須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在組織有關部門對建(構)筑物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構)筑物的戶外燈飾設施。凡不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工程不予驗收,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建(構)筑物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向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廣告燈飾設計方案,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其它相關手續(xù)。第九條 建(構)筑物戶外燈飾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資質的單位或超越資質許可范圍進行城市戶外燈飾的設計、施工。
城市戶外燈飾的安裝,由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載體的產權或使用單位負責。第十條 設置城市戶外燈飾應當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采用現代化燈光技術,應用高科技燈光材料,安裝高標準的輪廓燈和泛光照明系統(tǒng);
(二)辦公樓、寫字樓和單純用于商業(yè)用途的大中型建筑物,應當安裝輪廓燈和樓體泛光燈;
(三)臨街的商店、賓館、酒店、歌舞廳等,應當利用霓虹燈、日光燈等襯托內部的美化和亮度;
(四)建筑物頂部和立面設置的廣告及單位名稱和字號的牌匾,應當采用霓虹燈等現代新型燈飾;
(五)高層民用住宅樓應當按建筑特點,在頂部設置輪廓燈;
(六)重點區(qū)域和重要建筑所設的護欄應當安裝夜晚輪廓景觀標志燈飾;
(七)公園、廣場、游園,要配置園燈、草坪燈等夜間景觀燈飾和燈飾造型小品。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燈飾的設置應當美觀、牢固、安全,不得影響市容觀瞻、妨礙交通和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用設施;不得損壞和影響城市公用設施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構)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壞城市綠地。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第十二條 正在建設或現已投入使用的各類公用建筑、民用住宅、戶外廣告等,凡不符合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要求的,由城市戶外燈飾建筑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城市戶外燈飾建設改造任務書》,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要求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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