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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行為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即“無違法所得或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倍?、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即“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影響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p>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行為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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