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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決中指出“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無效陷入巨大爭議
在審理種子經營價格案件時,承辦法官依據(jù)《種子法》認為,《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階位較低的地方性法規(guī),其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自然無效。同時指出河南省物價局、農業(yè)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通知》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亦為無效條款。因此,某公司關于應按《通知》中規(guī)定方法計收可得利益損失的辯解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此判決引起巨大爭議,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并向洛陽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請示。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發(fā)文答復,認為《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關于種子經營價格的規(guī)定與《種子法》沒有抵觸,應繼續(xù)適用。并指出洛陽中院的行為實質是對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的違法審查,違背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侵犯了權力機關的職權。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河南省高級法院發(fā)出通報,指出洛陽中院錯誤地審查地方性法規(guī)的問題,并要求省法院對洛陽中院的嚴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洛陽中院黨組擬出書面決定,準備撤銷兩名法官職務。但該決定并未生效,兩名法官仍在原工作崗位。
洛陽中院院長回應稱,兩名法官并未被撤職,之前草擬的處分決定未經過人大程序,因此并未生效。同時指出,對于地方法規(guī)的合法性問題,依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查。法官在遇到法律沖突時,應當直接適用上位法或逐級請示以確認和指示,這是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動性的體現(xiàn)。
該事件揭示了法律適用和司法審查權的爭議,強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查地方性法規(guī)合法性方面的作用。法官在判決中單方宣布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無效需謹慎,應遵循法律程序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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